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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19 来源: 浏览: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今年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实施清洁取暖工程,确保居民生活、供热采暖等用气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保供责任落实
 

    (一)把握供需形势。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加明显,天然气消费增长明显加快,工业、发电等用气需求显著回升。预计迎峰度冬期间,天然气消费需求持续旺盛,“煤改气”新增需求集中释放,部分地区峰谷差将进一步拉大,但天然气供应面临储气调峰设施不足、管网互联互通不足等制约,天然气供需形势较为严峻。如遇持续低温天气,矛盾将更为突出。
 

    (二)明确任务要求。天然气稳定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把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梳理迎峰度冬期间影响天然气稳定供应的问题,提前组织签订供气合同、落实资源,科学制定实施需求侧管理措施及保供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承担起本地区保供的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有关要求,明确任务目标,完善综合保供措施。各供气企业要认真履行供气合同和社会责任,做好供应保障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供应保障责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兑现供气合同不到位、出现重大停断供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千方百计挖潜,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四)努力增加国内生产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优化开采方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放压增产,力争迎峰度冬期间国内天然气产量比去年同期只增不减。加快安岳气田、青海东坪气田和塔里木克深气田等重点气田建设,保障新建产能及时投产,努力增加新的资源供应。尽可能增加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等非常规资源的生产供应。
 

    (五)强化资源串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满足现有市场需求的同时,统筹管输和LNG接转能力,通过协商串换、平台交易等方式,相互提供代输、接转服务,满足重点地区用气需要。
 

    三、打通跨界管网,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六)消除重点地区管输瓶颈。中石油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的沟通衔接,确保在10月底前建成并投用陕京四线和中卫-靖边联络线。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输配气管网,提高城市燃气应急供应能力。
 

    (七)打通管网联通“最后一公里”。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重点输气管网联通工程。尽早实现广东省管网反输西气东输二线联通。加快办理连接中海油天津LNG接收站临港分输站和中石油天津大港门站的滨达燃气管线投用手续,力争今年迎峰度冬期间发挥作用。加快推进中缅管道与广西LNG接收站外输管道、川气东送管道与西气东输一线、大鹏LNG外输管道与中海油广东管道、深圳LNG与大鹏LNG外输管道等互联互通。

    (八)加快重点管网建设。中石油要加快推进中俄东线北段(黑河-长岭)等工程建设。中石化要加快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项目一期工程(潜江-韶关段)、青岛-南京输气管道、天津武清-北京通州输气管道等项目建设。中海油要尽快启动蒙西煤制天然气外输管线、福建漳州LNG接收站和江苏滨海LNG接收站等建设工作。
 

 四、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增强应急调峰能力
 

    (九)科学利用储气库资源。中石油、中石化要在用气高峰前尽可能增加储气库注气量,保障储气设施在迎峰度冬期间满负荷运行。加快建立健全储气库分级应急机制,区分常规可采和高峰可采储气库,保证高峰期开采压力及采出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储备资源的应急保障作用。
 

    (十)抓紧提高调峰能力。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用气特点,统筹规划城市应急调峰储罐、小型LNG调峰站等相关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地区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各主要供气企业要抓紧形成不低于合同供气量10%的储气能力。支持各地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快投资建设储气调峰设施。
 

    (十一)开展储气设施建设自查整改。各地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628号)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本企业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加快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五、做好需求侧管理,确保民生等重点用气
 

    (十二)健全有序用气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用气制度,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实施“煤改气”的地区要在衔接落实气源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引导非居民用户通过平台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获取资源。鼓励发展可中断用户、可替代用户,拓宽需求侧调节空间。
 

    (十三)完善应急保供预案。各地特别是京津冀等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极端条件下用气峰值预测,做好最严峻情况下天然气保供的充分准备。要提前制定完善应急保障方案,科学确定减停供次序,提出细化到企业名单和压减气量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能源综合保障和运行调节,加强煤、电、油、气、热等统筹利用,提高能源供应整体保障能力。天然气发电、供热占比较高的地区,要制定完善气电热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错峰方案,在保障气网、电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多气源供气、多通道输电以及气电互保,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十四)实施精细化调峰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用户用气特点进一步完善需求侧管理措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合理调节超市、商场等公共建筑室温,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对纳入不同级别的停限供企业要提前告知准备,配合调整生产计划、启用备用能源,科学有效降低城市用气负荷。
 

    六、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管网平稳运行
 

    (十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上游供气、管道运输、城市燃气等相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主干管网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加大薄弱环节的巡查、巡检、巡护工作,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各类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六)做好重要设施安全保护。各地要加强重要供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油气田生产设施和天然气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天然气生产输配设施安全。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长输、城市配气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管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好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序、响应得当。
 

    七、完善监管方式,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十八)加强信用监管。落实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求,结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健全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和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引导公众合理利用天然气,提高节约用气意识。针对可能出现的供应紧张状况,积极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稳定市场预期。及时通报供应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紧急情况,请及时报告。
 

    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并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6日




(本通知来源于:国际燃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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