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5日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1+6+7”工作方案落实,特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为依据,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执法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和督查督导,着力解决工业大气污染和燃煤污染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监管执法任务和重点
(一)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淘汰
主要任务:对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行政决定;检查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是否关停、清退、淘汰,是否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三个到位”。
(二)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
1. 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同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检查任务合并进行,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6〕198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豫环明电〔2016〕110号)要求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要按期上报专项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表,保证省厅及时汇总情况向环保部报告。
2. 煤炭、电解铝等重点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主要任务: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执行情况。
(三)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执法检查
主要任务:对使用劣质煤的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杜绝劣质煤使用;重点检查煤质保证制度落实情况,进货时的煤质检测情况,煤质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专项执法检查
主要任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重点检查当地按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情况,禁燃区内新建或存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情况,依法查处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环境违法行为和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情况。
(五)6463家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检查
主要任务:加强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检查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落实环保制度、治理环境问题、保障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三、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与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环保局要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力量,调动和发挥好环境监管网格长、网格员的作用,聚合力量,形成监管执法拳头,确保如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任务。
(一)目标与时限
2016年10月底前,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部关停、清退、淘汰到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
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化工、工业炉窑行业执法检查任务;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确保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方法
1.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掌握所辖区内“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名单和工作进度,按标准时限对“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关停、清退、淘汰到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对所辖区内“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开展排查,掌握企业名单、掌握任务进度、掌握工作标准,依法下达关停决定,将关闭淘汰任务下达到各级环境监管网格长、网格员,建立工作台帐,关停一家,销号一家。
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化工、工业炉窑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建立企业名单台帐,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限产或停产整治措施,加强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煤质监测,建立煤质监测制度和档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向省厅报送检查报告。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执法检查,向省厅报送检查报告。
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统筹组织好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当地政府是否下达正式文件;检查禁燃区内燃用设施拆改情况,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一登记建档,明确拆除或改造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期限,以及拆除或改造是否落实到位;检查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用煤大户依法责令退出禁燃区,确保禁燃区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专项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方式方法和责任人,建立日常监管台帐,做到一企一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市属企业的专项监管计划,在严格实施监管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区)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各县(区)制定和落实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专项监管计划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是否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是否有重点监管措施。
(三)要求
1. 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各地要于2016年8月20日前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要细化每月、每旬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步骤和责任人员,逐月逐旬抓好落实,确保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攻坚任务。
2. 全面排查整治问题。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关停“小散乱差”污染企业,限期拆除或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及时发现整治涉气重点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促进提升污染防治措施和能力,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向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网格人员下达监管任务,确保限产和停产整治等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任务不棚架,得到有效落实。
3. 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超总量、偷排漏排、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料场和渣场无密闭遮盖等违法行为运用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依法处罚、连日计罚、停产整治、查封扣压等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使用。
四、加强督导与通报
1. 省厅领导分片督导。省环保厅领导每月带队分片督导时,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作为督导内容,听取各市县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分包市县按照目标时限完成任务。
2. 省环境监察总队专项督查。每月20日至30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任务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将汇总“攻坚战”监管执法开展情况,对全省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完不成计划进度,整改进展缓慢,报送信息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3. 省厅环保督察组重点督查。省厅十个督察组要掌握所督察市县(区)相关企业名单、监管计划、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对监管执法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督促所督察市县(区)按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每月25日向当地反馈督察整改建议,同时,将反馈督察意见报分片厅领导督查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加强信息报送
1. 旬报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每月9日、19日、29日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厅驻地督察组报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旬报表》(见附件1)。
2. 月报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每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和省厅驻地督察组报告本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存在问题、违法案件查办、意见建议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月报表》(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
1. 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事关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局,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夯实责任、问题导向、专项督导、严格执法,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各项任务。
2. 统筹谋划。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部署实施,统筹协调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工业企业主体作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3. 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落实标准和落实时限,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以严格明确的责任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将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和监察机构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
4. 考核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将各项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年底前,省环保厅将对各地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问责建议。
联 系 人:杜庆海 董小全
联系电话:(0371)66309219 66309206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抄送:督察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